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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于学强 1, 2,王 婧 1 (1. 聊城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2. 聊城大学 廉政研究中心,山东 聊城 252059)

摘 要:企业作为逐利性集团,获取更大的利益无疑是其行贿的内在动机。但是没有外在条件,这种内在动 机就无以转化为现实,更得不到强化。从企业外围因素分析,企业行贿的原因大致有如下七点:市场发育不 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定位不清晰、权力配置不科学、官商关系不正常、违规做法未严惩、贿赂文化未 清除。因此,治理企业行贿不仅要从企业自身入手,更要有效设置企业与政府的边界,让行政权力和市场权 力归属明晰。

关键词:企业行贿;政府;外部原因

        2014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数据显示,当年中国有超 150 位国企、央企的高管落马。这说明,中 国的反腐风暴已经席卷到企业界。实际上,企业家犯罪绝不仅止于此,与国企高管的犯罪相比,外企、 私企的行贿行为同样值得深思。企业作为逐利性集团,捞取更大的利益无疑是其行贿的内在动机。但 是没有外在条件,这种内在动机就无以转化为现实,也就更得不到强化。所以,从企业外围因素分析企 业行贿很有意义,大致有如下七点:

一、市场发育不完善

        市场起源于古代,是人类对于固定时段或地点进行交易的场所的称呼,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场 所。用于市场交易的是商品,即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且可以通过等价劳动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马克 思主义认为,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1],相同的商品在市场上应按照相同的价格出售。左右商品价值的 一般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格,同时供求关系也影响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市 场主体应公平竞争,通过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成本,生产剩余价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种获利是正当的,也是市场允许的。除此之外,多为不当获利。但是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不 当获利是存在的,企业为了不当获利有可能会通过行贿于政府实现。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任何现代社会都无法规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十四大建立以来,有了较好的发展,但并未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市场配置 资源、由市场竞争分配份额等遵循市场规律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形成。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是渐进性 的,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应当讲,每一次变革都是一次跃升,但都带有既往体 制的影子。从发展的趋势上看,就是要尊重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尤其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 所以直至目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围绕着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对市场有着惯性影响力,这种影 响力在某些方面成为市场发育缓慢或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我国医疗产品的价格主要由政府确 定,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因此演变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博弈。医药企业只要收买相关部 门的负责人,就可以大幅度提高药价以获取暴利。2014 年 4 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才开始对医疗服 务价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继而逐步放开医疗服务价格。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应在法制规范下靠市场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置社会资 源。竞争应当在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这些原则必须依靠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规范、引导 和监督,才能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政府调控经济开始以行政 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在立法方面也确实取得了不少成果,已经颁布实施《反不 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其他一些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如地方性 的反价格欺诈和反暴利的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在规约市场主体行为,规避企业行贿行为方面起到重 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行贿受贿方面的规定总体来讲还比 较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花样繁多的行贿现象和行为。目前,企业贿赂政府官员不仅 包括财物贿赂,而且包括性贿赂、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更为多样的手段和方式。即使是财物贿赂,贿 赂手段方面也进行了“创新”,常常以手续费、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面目出现,带有很大的隐蔽性 和迷惑性。如官员为了“镀金”参加的高收费的各类培训或到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不仅要支付高昂 的学费,而且还面临各方面关系的打点。此时,许多企业就成为其幕后支撑,当然这种方式也是企业在 政府中捞取利益的突破口,出现的原因不仅是企业与政府官员各有所需,也由于相关制度法规不够完 善。所以,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贿赂行为需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进行规范、约束、限制,以规 避在许多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的法律“真空”。比如我们还没有制定出台《反商业贿赂法》,虽然这种反商 业贿赂的呼声早亦有之,而且近年来更高。2015 年 1 月《2014-2015 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的发 布,无疑会进一步倒逼《反商业贿赂法》的出台,从而使中国法律制度以较高的效率、在较短的时间里 实现中国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的飞跃。不仅如此,伴随世界经济往来频繁和国际化趋势越来越突出, 有的学者还提出应尽快出台中国《海外反商业贿赂法》。[2]

        另外,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不同 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并且执法尺度不一。比如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 处罚等。另一方面是立法不规范、不统一造成执行困难。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关于商业贿 赂的性质、统一执法主体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完善、不明确,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法 律层级、各个部门的规定之中,立法层级不高,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 律规范尚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这种政出多门的情况既缺少统一标准,也容易造成标准缺失下的 行贿空档。

三、政府定位不清晰

        政企关系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随着时代发展这种关系也不断得到调适。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 “为官之道,乃造福于民;从商之道,乃造富于民”, “‘官’是执政党的干部, ‘商’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党要围绕着经济发展来治国理政, ‘官’自然要服务好‘商’,要为市场经济发 展服务” [3]。但是社会发展的现实是,党政干部作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公权力,就必然要掌握一定的社 会资源,甚至在某些领域保持着资源的垄断。即便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关系国计民 生的一些经济领域中,政府控制与干预的情况仍然存在。这就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政府权势的 膨胀。政府掌握的社会资源的数量越大,范围越广,政府中某些官员的自我意识就会越膨胀、公仆意识 就会越淡化、以权谋私意识就会越强烈。二是企业行贿政府官员的可能性突出。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与 干预越多、审批部门和手续越繁杂,企业为争取资源配置优势而选择走“捷径”行贿于政府官员的可能 性就越大。

        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已逐步建立,从而使政企关系发生根 本性的变化。但是,直至 2013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 “70.7% 的企业认为,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是理顺政企关系与转变政府职能” [4]。 在报告呈现的政企关系的六方面问题中,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多、干预手段多、随意性强无疑较为突 出。这一方面说明,历史的惯性很强,中国社会结构长期带有中央集权的官本位特征,导致这种社会 结构下的民众都是“小民”,从社会心态方面就不敢更无力对抗官员,只能以卑微的心态顺从于政治 权威。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资源配置主体角色固化以来,政府冲到市场一线的做法短期内很难完全荡 涤干净,既容易造成政府宏观上的缺位,也容易造成政府微观上的越位,从而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另 一方面说明,市场经济培育公民角色的过程和市场主体的成熟过程十分艰难,这不仅在于与市场经 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而且对于已经完备的市场法律制度执行与落实还 需要一个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政府占据了企业的市场权力,又要求企业获得这些权力必须求助于它,才 诱发了企业从政府手中重获这种权力的冲动。政府本应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企业则需要合法经营, 如果政府官员冲到市场第一线,肯定就会冲击企业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错位。但是,扭转这种错位 是十分艰难的,因为政府往往保持一贯的主导地位,即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由于仍掌握着审批 还是不审批、多长时间才给予审批、审批后是否还进行有效干预等多种权力,仍然让真正的市场主 体—— —企业在面对它们时也倍显无能为力。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但企业的逐利 行为又不会改变,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放下身架求助于政府。再加上我国有关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 尚未健全,一些通过所谓政府攻关的企业确实获得收益,从而导致更多的企业有了行贿于政府或政 府官员的冲动。针对于此,应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理顺政企关系的突破口,将政府手中的项目审 批、价格管制、地区保护等资源配置权转让给企业,并在此基础上真正让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在资源 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

四、权力配置不科学

        企业行贿不仅在于政府管理者的角色没有转变,服务意识不到位,还包括它们掌握各种资源配置 的权力缺少必要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波里比阿在分析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构架时指出: “任何越权 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 [5]。这说明,政府架构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必须不分伯仲,如果不能互相制约,就会出现权力专横与蜕变。中国学者邵景均 也曾指出过,权力制约是规避腐败的重要手段,权力的制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科学地配置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保障公民及党员干部的法定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三是坚持权力运行公开,以 阳光制约权力。 [6]古今中外在预防腐败和权力异变中都诉求权力的相互制衡。权力制衡本身就内含了 分权与制权两个方面:分权就是对权力的划分与分配,其目的就是通过权力配置使权力关系明晰规 范;制衡就是通过职能分解、机构分设、人员分工,实现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以防止权力偏 离正常轨道。

        实际上,分权与制衡不仅存在于国家机关内部,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比 如,我们早就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甚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长期权力把持的惯性以及在权力把持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获利现实,导致 权力配置不科学的情况依然存在。

        权力配置不科学,往往容易导致权力异化并滋生腐败。比如在十八大以后的反腐风暴中,山西的 官场地震十分抢眼,而导致这场地震的原因就是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众所周知,山西是个煤 炭资源大省,权力配置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通过控制和配置资源获得。很显然,如果发挥市场配 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权力寻租就不会发生,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不需要看权力的脸色行事时再去行 贿。政府配置资源的弊端在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以行政方式配置资源愈多,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就 愈大。以煤炭资源开采为例,在我国,一家煤矿企业要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必须办齐采矿许可证、煤矿生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而明码标价办理相 关证件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长此以往,与这些证件相关的部门往往成为办证行贿的主 体。大家都知道,办这类证件须经国土厅、煤监局、煤炭局和工商局 4 个部门,办证时间最短也要半年。 为了跑证,有些煤矿派专人常住太原打点关系,造成大面积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不仅如此,经济发 展过度依赖资源支撑,加上监管机制和体制存在漏洞,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一定 程度上加剧了腐败的滋生,导致像山西这样的煤炭大省“塌方式腐败”。因此,权力配置不科学,政府手 中拥有较大较多的资源配置权力,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面对试图通过依靠资源配置获利的权力主 体,行贿的发生也便有了某种必然性。

五、官商关系不正常

        官与商属于不同领域,当官者与从商者应受所属领域的规约,各居其位,各守其责。习近平总书记 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 水, “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7]确实,官与 商是不能混同、重叠、交叉的。做官是做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员,要求忠诚、纯洁和遵守规则;经商以利益 最大化为目标,自然要追逐利益。所以,官商分离是政治清明的必然要求。 [8]海外学者郑永年针对中国 政商关系的现状指出过,政府与企业的边界不清晰是导致政商关系出现问题的关键, “现在许多地方 官员的权力并不大,但‘政治边界’太广,许多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管理都首先从政治考量出发,这也都 会损害良性政商关系的建立” [9]。

        自古以来,我国商人和官员就处于不平等地位,秦朝以后“士农工商”的地位格局就已经奠定,并 且两千多年来也没有发生根本地改变。清末一代巨贾胡雪岩作为典型的红顶商人,就足以说明中国政 商关系的特殊性。所以,连美国汉学家费正清都对中国政商关系发出过概叹: “为什么中国的商人阶级 不能冲破对官场的依赖,以产生一股独立的创业力量呢?” [10]当下,中国社会仍处于深度转型期,虽然在 不断推进政务公开,民主法制也取得较大的进展,但政府和企业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 况之下,如果一个商人远离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意味着远离商机。不接触政府官员,就无法获得信 息和各类优惠政策。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分析,政商勾结形成的腐败是最主要的腐败: 体现在官员上就是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寻租;体现在商人身上就是行贿,很多时候他们行贿才能“办成事”,这是官商勾结的大背景。[11]

        在现实生活中,官商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官商一体化,二是官商勾结。官商一 体化主要存在于国企,也有部分地方党政官员或官员直系亲属暗地里从事与其职权相关的商业活动, 还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官员入股办矿等。官商勾结则有更为广大的市场,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官 员与各类企业的互动之中。2015 年山东德州商人张雷达一本记有向当地多名干部行贿现金、购物卡及 土特产等详细内容的“行贿日记”,牵扯出畸形政商朋友圈,呈现了非正常官商关系的一幅图景。从党 的十八大以来查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不少腐败官员都与不良商人存在利益往来:季建业的受 贿赃款九成来自于两名商人,王敏也收受了来自开发商的钱物 1800 余万。这说明,企业行贿有着广泛 的市场,官员受贿是行贿成功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穿上朋友“正常往来”的华丽衣裳,使得行贿与受贿 更加隐蔽化。

六、违规做法未严惩

        行贿和受贿从本质上说是金钱与权力的交易,类似商品交易中的买卖法则,受贿常以行贿为前 提,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由此,行贿是衍生腐败的犯罪链,既可引发受贿犯罪,又可导致渎职犯罪,必 须予以严惩。 [12]但是,现实中行贿不惩处、不严惩的情况并不鲜见。同时,在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往往把 注意力投向受贿者和公权力,而很少去关注行贿者是谁,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受贿金额多少、判多少 年,而忽视行贿者有哪些、通过什么途径行贿的,从而影响到对行贿者的惩处,甚至最终导致行贿者逃 避法律的制裁。从法律实践来看,有学者在 10 年前就曾明确指出过, “我国受贿案远远多于行贿案,行 贿者极少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得行贿在我国事实上已经成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利润最大的手段,人 们遇事首先想到的就是行贿” [13]。

        如果说行贿逃脱刑法制裁是刑法“厉而不严”、执行不到位的话,但刑法相关行贿法规与受贿法规 的差异性,往往使得行贿之风大为盛行。法律对于行贿方面的制裁规定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 面:一是相对受贿而言,行贿的惩处较轻;二是相对于行贿者的行贿收益而言处罚较轻;三是处罚结果 是一次性的,没有长期的警示作用。从这三点来看,受贿处罚远大于行贿,受贿不仅面临牢狱之灾,也 会导致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的倾家荡产,心理上的后悔莫及。而对于行贿者而言,即便有牢狱之 灾,但因他无职无权,位卑不惧,更重要的是这些人一般都早就把腰包塞满,安排好了家人甚至安全转 移了财产,出来仍然可以享受优裕的生活。而针对这些人的所谓行贿档案记录与查询,目前仍存在一 些操作领域的问题,也导致这些人不予理睬。一方面,行贿者根本就不知道有所谓行贿档案记录制度, 更不会想到这样的记录会对其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自然也就谈不上畏惧;另一方面,这样的行贿记 录有时跟不上、用不上,甚至有时还为行贿者有意规避掉,从而导致其对于行贿人的长远影响不带有 强制性,也使其警示作用大打折扣。

         当然,除了法制方面的原因导致行贿没有得到应用的制裁之外,理念或政治偏好方面的原因 也不能忽视。从普通民众认识视角分析,行贿者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手中没有权力,行贿本 身也是一种“求人”之举和“无奈”之举, “弱者”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至少不应将“弱者”当作惩 治的对象或重点惩治的对象。另一方面,受贿者则不同,受贿者是 “强者群体”,他们不仅手握重权, 而且往往举着人民公仆的幌子做了违背人民公仆要求的事情,自然应受到人民的制裁,法律严惩 则是落实民众意志。认知特别是群体认知的结果,往往会影响立法与执法实践,最终导致行贿犯罪 分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或者较轻的刑事处罚,既对行贿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也对社会的教 育意义不大。

七、贿赂文化未清除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封建行政权力支配的社会,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政治文 化观两极价值取向,即权势者的专制价值取向和民众臣服性价值取向” [14]。这两种取向目前仍然存在并 会长期影响,贿赂文化就是基于这种影响而存在的。《检察日报》登载过一篇文章,说的是一名为帮助 孙女高考提高专业分数而行贿某高校舞蹈系主任的郭先生,一方面行贿确实达到了目的,孙女的专业 成绩提高了不少,另一方面行贿又没有成功,孙女的文化成绩受限。所以,郭先生举报了系主任,要回 了钱款。而后,针对郭先生的骂声一片,骂其出尔反尔的成了主流。通过这件事,作者指出人们已经对 收钱办事规则有了广泛的认同。[15]

        收钱办事就是一种贿赂文化,而这种“文化”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追溯到国人对于神 灵的膜拜。有人讲,国人对于神灵膜拜也有鲜明的实用性与功利性,给他们献祭、做供无非是通过这 种贿赂来让其庇佑自己平安、行好运。这种传统的心理影响广泛存在,而且不仅仅存在于对神灵的企 佑,更体现了对于权力的崇拜。古代人为了战事和功名,委身求生者有之,金钱开道者有之,奉献美 人者有之。当下,为了解决生病住院、职位升迁、孩子入学等问题而行贿的屡见不鲜,因为无论从投 入和产出的比率,还是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来看,行贿都是一笔再合适不过的交易,导致这种行为成 为了一些人的生活习惯。商人就是这些人中最为突出的一类。“贿赂是发财的硬道理”作为商业常 识,为许多企业和经商人士坦然接受并身体力行。近年来,手段多样化“公贿”现象突出,行贿手段更 加隐蔽化,如有的行贿人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给受贿人送上大额 现金;有的行贿人“以新换旧”,为受贿人购买新车并置换受贿人的旧车;有的行贿人以明显低价出卖 房产。[16]

        应当指出的是,贿赂文化不仅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腐朽部分,比如重人情、官本位与臣民意 识等,也深受西方文化的消极影响。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和全面对外开放的加速,中国与世界的联系 更加密切,当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做法去迎接世界的时候,西方送来的并不都是精华,我们在 接纳世界文明的同时也难免会有鱼龙混杂的情况。正如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所讲的,我们打 开窗子呼吸到了新鲜空气,也可能会进来苍蝇蚊子,但是改革开放不能因噎废食。更何况在两大意 识形态与制度体系仍然对立、苏东剧变后中国已经事实上成为西方国家西化、分化的主要目标的情 况下,利用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来腐蚀中国人,这也是西方惯用的伎俩。在这 种背景下,企业的利己主义与少数政府官员的享乐主义冲动都有可能会大大加强,自然也就强化了 行贿动机。
总之,目前行贿的发生有企业逐利的原发性因素,而社会环境不乐观也是重要的外围性条件。惩 治和规避企业行贿行为是个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企业自身着手,更要有效设置企业与政府的边界,让 行政权力和市场权力归属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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