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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新修订《条例》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将管党治党新经验、新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针对实践中的突出违纪问题进行重点纠治,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规定,贯穿于《条例》的方方面面。
一是充分吸收管党治党新理论新经验,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转化为纪律要求,在总则里强调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工作。
二是进一步凸显政治纪律的内涵。一些违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纪律,但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抓住最本质的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上述两类行为实际上反映了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坚决、落实党中央政令不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问题。通过调整进一步强调了政治纪律的内涵,促使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等方面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是与时俱进扩充政治纪律的内容。针对近年来查办案件所反映出的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现象,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充实政治纪律。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第五十五条增写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严厉惩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同时,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等行为的规制,促使党员加强自我约束、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党性政德修养。
二、释放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信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坚持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通过完善纪律规范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是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全面从严监督。《条例》在总则第四条新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首先,从对象上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强调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身边人的要求;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其次,从客体上看,《条例》既处罚乱作为,也处罚不作为、慢作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敢于斗争、积极担当。再次,从时间上看,《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增加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最后,从空间上看,《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二是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厚爱和激励。“三个区分开来”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管权治吏的政治原则,《条例》加强了与“三个区分开来”的贯通衔接,体现了对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艰辛探索的激励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规定的兜底条款由原来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修改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为实践中适用“三个区分开来”提供了法规依据。第十九条新增不予党纪处分以及因遭遇不可抗力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而不可抗力也是“三个区分开来”适用的情形之一。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区分了不追究党纪责任、轻微违纪不予党纪处分以及一般违纪等不同情形,完善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法规制度,有利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推动“三个区分开来”落地落实。
三是有利于培育鼓励担当作为的党内政治生态。培育监督与信任并存、激励创新包容失误的良好政治生态是促进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的重要“外因”。《条例》第八十五条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强调要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形成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导向。第八十六条新增了在职级晋升、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隐瞒歪曲真相、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为建立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考核机制提供纪律支撑,有利于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为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为服务“国之大者”提供纪律保障
“国之大者”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要事。此次《条例》修订更加聚焦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重点部署任务,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一是围绕促进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完善纪律规范。为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表述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并规定对乡村振兴领域有相关违纪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保障群众信访诉求,加强与《信访工作条例》的衔接,《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增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职责的处分内容,着力解决信访工作存在的难点堵点。
二是紧盯重点领域腐败,严厉惩治统计造假行为。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其中统计就是重点领域之一。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各级政府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统计造假将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或误导宏观调控和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基于此,《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的处分规定,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统计造假行为。
三是增加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处分条款。机构编制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安全稳定、高质量发展、民生福祉等“国之大者”息息相关。中共中央已于2019年8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此次《条例》修订也适时新增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处分条款,对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
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管党治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处分规定,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
一方面,聚焦新形势新问题,加强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四风”变异等行为的规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此次《条例》修订也进一步将隐形变异的腐败问题纳入惩治范围。例如,第九十八条新增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针对“期权式腐败”,第一百零五条完善对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禁止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充实离职或者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和他人谋利,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严惩“退而不休”谋利等腐败问题。此外,新增了对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另一方面,聚焦顽瘴痼疾,严厉惩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问题。第九十四条新增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督促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正确权力观,实现廉洁用权、为民用权。近年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已得到良好遏制,但“四风”问题仍然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俄罗斯套娃”式会议、调研“走秀”等乱象层出不穷,给基层工作带来较大困扰。基于此,《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强了惩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
五、强化纪法衔接、执纪执法贯通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论、新方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条件。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推进纪法衔接和执纪执法贯通。
一方面,细化纪法衔接条款。《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旧《条例》对应受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范围仅作了笼统规定,不利于指导违法案件的办理,也导致这一条款在实践中适用不规范。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细化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给予处分。同时,第三十条细化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对党员违法犯罪的由仅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修改为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从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相衔接。
另一方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条例》总则第四条增加“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新增第二十八条,强调对违法犯罪的党员要“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相应地,第十一条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实践中,开除公职的党员一般都开除党籍,但是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如何匹配没有明确规定。这次修订从法规制度上明确了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进一步落实了执纪执法贯通的原则。
六、创新立法理念与技术
除了内容上的修订,《条例》在立法理念与技术方面也有诸多创新,主要表现为:
一是秉持简约和经济原则,在“以上”或“以下”后删掉了“(含……)”的表述,而在第四十七条新增“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作为统一说明。修改后避免了重复冗杂的规定,使法条看起来更加精简美观。
二是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精炼。对于写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罗列多个项的条款,每一项最后的“的”被删除,使语言表达更加精炼、准确。第九条将“党的纪律”修改为“党纪”,第一百五十七条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修改为“中央纪委”,以与前文相同名词主要使用简写的表述相统一。
三是借鉴法律规定的原理理念并将其适用于纪律规范领域。《条例》第十七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的内容。第十九条引入不可抗力的概念、新增轻微违纪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体现违纪行为认定中对“有责性”的判断思考和错责罚相适应的理念。第二十一条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处分期的规定,确立了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第二十六条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将共同违纪数额的认定标准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使数额认定更加科学合理。第四十二条参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修改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将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在内。
综上,此次《条例》修订在纪律规范、纪法衔接、立法理念与技术方面都取得了重大创新,是党内法规制定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的体现,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纪的教育、规范、惩戒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纪委应当严格准确执行党的纪律,全体党员要及时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将铁的纪律转化为行动自觉。通过贯彻落实好《条例》,充分发挥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治本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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