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及政务公开研讨会(2019)在浙江宁波开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在会上发表了题为“法治转型背景下的严格执法与政务公开”的主题演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提速,从以下五个方面进入转型升级模式。
一是从“54宪法”到“18宪法”。这是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宪法记载和宪法确认,是国家根本法对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轨迹的宪法回应和宪法保障,反映新中国70年法治变革发展的宪法主线。
二是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千钧之重。这是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建设从理念到实践、从价值到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一个重大转变,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将宪法序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内涵。
三是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和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重大转变,既把法治运行区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基本环节,又对每个环节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形象而明确的任务要求。
四是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法治建设中心工作和阶段性目标的战略调整。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工作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骨干工程,是要建设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体系协调发展,重点是解决宪法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实施的问题,目标是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五是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的数量上看,我国已经是一个法律大国,但还不是法治强国。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强国,一是通过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二是把法治的文明强大程度作为国家是否强大的重要标准,纳入国家是否强大的评价指标体系。
在法治转型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严格执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项艰巨任务和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也无济于事,法律也就失去应有的效力。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2]
1、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重点任务,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
在我国,“执法”可以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执法”——执法必严,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中义“执法”——整个行政机关都是行政执行机关,其行为都是执行法律的行为;狭义“执法”——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
2、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各级政府执行的。现行272部法律中,只有50多部法律进入法院判决书,而绝大多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都需要由行政机关来实现。
3、我国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中,80%是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这两个方面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1、严格执法的前提条件是“良法”。严格执法,一要有法可依据;二要有良法可遵循、可执行。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用政治学和法学话语来表述,“良法”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宪法制度和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4],要“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如果行政主体严格执行的不是“良法”,而是存在这样那样瑕疵、不足、缺陷甚至重大问题的法律法规,那么,这种法律法规执行得越严、执行得越好,对被执行者的伤害就越大,离善治的目标就越远。例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又如,《劳动合同法》,在2016年2月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年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倒霉的是劳动者。[5]
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336项改革措施,其中70%涉及法律、80%涉及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在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立改废释之前,对它们执行得越严格,其结果还可能越适得其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90多项改革任务,法治领域的许多改革都关涉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6年,中央层面推出1600多项改革方案。其中,许多改革方案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授权来贯彻落实。但是现实中,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授权的步伐,常常跟不上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许多“良法”难以及时产生。2013—2018的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同期国务院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95部,修改废止一大批部门规章。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五年拟共计制定和修改法律116件。国务院2019年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
国务院文件要求: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律法规,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与人大及司法机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6]例如,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又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
2、严格执法的效能评价标准是“善治”。“善治”就是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体系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过程和成效,其中主要是宪法制度和法治体系的运用。在行政领域,“严格执法”约等于“善治”,但不见得必然是善治。善治,既强调规范文明执法的过程,更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既强调实体性、结果性的严格执法,更强调程序性、过程性的严格执法;既强调具体个案的执法效果,更强调整体全局的执法效能;既强调执法严格、严厉、严肃、严谨,更强调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当前最大的“善治”之一,就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3、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科学实行三张清单制度。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成就,截至2017年6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比例超过40%;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事项434项;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减少90%,外商投资项目95%以上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全面施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31个省区市均已公布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国共有公职律师1.25万多人,公司律师2700多人。建立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违法决策。
一是严格执法的权力清单。目前的权力清单制度虽已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但还需要解决“好不好”“是否管用”的问题。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
二是严格执法的责任清单。要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中梗阻”和“最先一公里”问题,坚决清除各种障碍,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三是严格执法的负面清单。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予作为、消极作为、胡乱作为等问题,纠正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恶意执法、暴力执法、情绪执法等现象。
国务院明确要求:狠抓改革举措落实和督查问责,对执行已有明确规定不力的、对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对该废除的门槛不废除的,要坚决严肃问责。
检验评价“严格执法”清单制度的根本标准:一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经济发展的绩效度;三是社会和谐的有序度;四是生态文明的实现度;五是法治运行的公正度。
在行政良法善治中要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合法性底线(三个凡是):凡是能够通过社会自治、自律解决的问题,行政主体就不要越俎代庖;凡是能够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手段处理的事项,行政主体就不要运用行政强制权力处理;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在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视野下,政府的管理活动和行政事务必须向人民和社会公开。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早在1948年党的9月会议上,毛泽东就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7]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8]
政府的管理活动和行政事务向人民公开,实质上就是向“主人”公开,对人民负责实质上就是对“主人”负责,受人民监督实质上就是受“主人”监督。在法理上,政务公开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是政府责任而不是权力。政务公开既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的重要举措;既是政府这个公权力主体的责任和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也是对政府公权力依法运行的有力保障。人民政府理念下的政务公开,应当统筹兼顾处理好公民、社会、政府的关系,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主导,以政府秘密为但书,始终把政府完全置于公民和社会的关注与监督下运行。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严格执法,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方面,政务公开作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必须作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应当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之良法,保障严格执法之善治。必须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政府运行不仅要结果公开,而且要过程公开;不仅要决策公开,而且要执行公开;不仅要管理公开,而且要服务公开;不仅要积极主动公开,而且要依申请公开;不仅要及时公开,而且要准确公开,及时更新。政府只有在阳光下运作,打造“透明政府”,才能不断增强公信力。
另一方面,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的行政执法公开,强化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权,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