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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摘要:乾隆时期是康乾盛世发展的顶峰阶段,同时贪污腐败也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虽然乾隆帝为惩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贪风却日盛。抛开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乾隆帝惩贪意志不坚定、任意执法、奢侈浮华的个人因素也是造成惩贪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这是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也是其个人的悲哀。

关键词:乾隆帝;惩贪;个人原因

作者简介:杨春雨(1976— ),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部讲师,研究方向为专门史。

 

乾隆时期(1736–1795)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后一个盛世——康乾盛世发展的顶峰阶段,但在盛世的光环下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官员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乾隆帝为惩治贪污腐败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终乾隆一朝,贪污腐败不但没能有效遏制,反而陷入了“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盛”的怪圈之中。造成乾隆朝惩贪愈严而贪风欲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它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日趋腐朽的产物,同时也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惩贪相关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有关。但是,除了以上外部原因,乾隆帝自身的因素也是造成惩贪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一、乾隆帝惩贪意志不坚定,时紧时松,虎头蛇尾,严重影响了惩贪效果

纵观乾隆一朝,面对日益严重的官员贪污腐败情况,客观上说乾隆帝在思想上还是比较重视惩贪工作的,尤其是在其统治前期,多次下谕旨申明严惩贪腐的立场。如《清高宗实录》中记载:“朕之严于待墨吏,乃所以安民也。”“不可为贪吏开幸生之路。”“干犯法纪之人,莫如悖逆、贪污二者,法断无可纵!”乾隆帝在执政初期把贪污看成和悖逆一样的重罪,采取了严刑峻法,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但是随着执政时间的延长,思想逐渐僵化,倦勤怠政,同时害怕深入持久地惩治贪污腐败官员、揭露腐败现象会有损朝廷的形象和皇帝的颜面,危害其统治的根基,于是就一味粉饰太平,惩贪意志开始变得不坚定起来,声称“朕不忍穷究,聊开宽容之路”,对贪腐由初期的“断无可纵”变成后来的“多从宽纵”。其主要表现在对贪腐案件要么装聋作哑,长期拖延不予处理;要么处理时紧时松,虎头蛇尾。

最典型的就是审理被乾隆帝定性为“从来未有之奇贪异事”的甘肃全省官员“折捐冒赈”案。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发生涉及全省官员的集体贪污案。案发初期,乾隆帝决心极大,表示要“根求到底,令其水落石出”,但等到钦差大臣阿桂依律将侵吞银钱千两以上的官员拟斩请旨时,乾隆帝却以“朕心有所不忍”为由,下令把侵吞银两数额2万两白银以下犯官留待次年秋审。随后阿桂又陆续查出待审犯官新的罪款,依例又应处死,但乾隆帝又命在监各犯自陈劳绩,意图“于万无可宽中,求其一线生路”,结果将应斩40余名罪犯勉强改为“免死发遣”。该案处理到最后,连乾隆帝自己也承认“实不免失之姑息,引以为愧”。乾隆帝在办理此案中表现出来的虎头蛇尾、姑息宽纵与之前把受贿银钱240圆的广州将军秦璜处绞监候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是贪污案件,不同的处理态度,显示了乾隆帝在不同时期惩贪意志的不同,严抓时,违法轻却处罚畸重;松懈时,违法重却处罚宽大。处置轻重失衡,不能常抓不懈、一以贯之,严重影响了惩贪的效果。

 

二、乾隆帝乾纲独断,任意执法,严重破坏了惩贪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封建社会,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号称“千古第一全人”的乾隆帝更是把皇帝的至高权力发挥到了极致。乾隆朝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规制度,但乾隆帝为政一手遮天、乾纲独断,尤其是在处理贪腐案件时,往往依据个人喜恶,以亲疏远近为标准,任意执法、任情司法,同样是犯罪,对于宠幸的大臣百般为其开脱、从轻处罚,对于不喜欢的臣子则加重惩罚。比较典型的如云贵总督李侍尧贪贿案。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云贵总督李侍尧因贪赃受贿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被九卿大学士议为斩决,但乾隆帝认为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天下奇才”“最会办贡”等,对其百般庇护,先是置九卿会议的决议于不顾,命各直省督抚再议,后又在“各督抚多请照初议定罪”时,继续为其开脱,对支持九卿之议的官员大加斥责,并不顾众官员意见,以“朕不为已甚之事”,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候。不久,又降特旨,赐其三品顶戴花翎,起用为陕甘总督。此后,李侍尧贪黩如故,屡屡犯法,但“上终怜其才,为之曲赦”,最终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如果不是很中意的臣子犯罪,乾隆帝惩处时则唯恐不重。如乾隆中期,江苏巡抚庄有恭与湖南巡抚李因培同时因为徇庇贪纵获罪,依律判处斩监候,结果却大不一样。乾隆帝素喜庄有恭,不到半年就将其从狱中释放,后又起用为福建巡抚。李因培因“自恃其才、好居人上”,为乾隆帝所憎恶,被赐自尽。任意执法,任情司法,法随喜怒,法随好恶,执法时以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时随意改变,不仅起不到惩贪肃腐的应有效果,反而阻碍了依法惩处的正常施行。除了任意执法,更严重的是乾隆帝还以身坏法。为了给犯罪官员以“儆诫”,乾隆帝别出心裁地发明了罚“议罪银”制度,即官员有错或罪,可以通过“自愿”交纳一定钱财的办法免受惩罚,用钱赎罪是“议罪银”制度的核心。

 

犯罪可以用钱来抵赎本身就是对既定法规制度的破坏,而且为了多捞取议罪银,乾隆帝还与大贪污犯和 一起制定了所谓的“宰肥鸭”政策,就是故意对贪官“先纵后惩”,即明明知道某地方官有贪污行为,但先不动声色,任其发展,等到贪污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再惩治。这种“钓鱼式”执法不仅不能把贪腐扼杀在萌芽状态,反而使“大吏欲敢恣睢自肆,而不复有所顾忌矣”,先纵后治对吏治败坏、贪风日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

 

三、乾隆帝性喜浮华,生活奢靡,助长了贪污腐败的社会风气

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皇帝贤明与否、品性喜好如何,都会影响执政效果,甚至影响社会风尚。历经盛世的乾隆帝更是性喜浮华、生活奢靡。正如有史家所言:“弘历处高履厚,未尝艰苦,其性格颇似富家纨绔之子。”乾隆帝“每日早起,屑珠为粉作早餐,饵珠后心窍开朗,诸事了了。凡已旧及穿孔者,摒不服,即服之亦无效。价极重,一粒两万金,次者万金,最贱者犹值八千金。”生活之奢侈由此可见一斑。乾隆帝奢靡浮夸、挥霍无度的生活作风必然会影响到当时的政治风气。因为掌握着官员生杀大权的皇帝喜好奢靡,趋炎附势的王公大臣们为了官位永固,必然会纷纷献媚邀宠,想尽一切办法来投乾隆帝所好,满足他的穷奢极欲。最典型的就是地方官吏巧借各种名目给皇帝上贡,每逢年节、寿诞、庆典和巡游之时,地方各级官员都要向皇帝贡献礼品,虽然乾隆帝表面上也曾发布谕旨要臣下不要进贡或减少进贡,但事实上从来没有停止收受贡纳,甚至还发展到以摊派的方式强征贡纳。乾隆帝在位期间巡游无度,七次东巡,六次南巡,五次西巡,每次出巡都大兴土木,排场空前,靡费甚大,沿途官员接驾送驾、进贡上奉,乾隆帝均来者不拒,纵情享受。大臣们为了完贡或巡幸办差,都要耗费巨额金钱,在俸禄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搜刮民脂民膏或贪污受贿才能完成,进贡办差成了官员贪污腐败的公开借口,成为吏治败坏的最大公害,很多贪污案件都与此有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发生的云贵总督恒文与云南巡抚郭一裕的“金炉案”。二人以“议制金炉上贡”为名,命令下属“市金减金值”,“私饱己囊, 簋不饬”,即通过低买高卖,掺杂使假来中饱私囊。乾隆十五年(1750 年),乾隆帝第五次南巡,杭嘉湖道台王燧和嘉兴知府陈虎“借大差为名,贪纵浮冒”。还有乾隆三十三年(1768 年)发生的两淮盐政高恒的“盐引案”。高恒任两淮盐政期间,以筹措乾隆帝南巡费用为名,向乾隆帝陈请每年预提纲引二十万至四十万两并得到允许。但是,高恒“复令诸商每引输银三两,为公使钱。因以自私事,皆未报部”。通过额外附加巨额银数,从中假公济私,事后查明高恒贪污银钱三万二千两,事发后被正法。借办贡和乾隆帝南巡诸项差务费用,历届两淮盐政以下很多官员也多有侵吞,类似案件不胜枚举。乾隆帝的奢侈浮华、恣意挥霍使各级大小官吏竞相效尤、相互攀比,敲诈勒索、贪污腐败之风弥漫官场,直接加速了吏治的腐败。“贪墨懈弛,相习成风,日甚一日”,几乎到了“无官不贪”“无吏不盗”的地步。由此可见,皇帝的奢靡不仅直接刺激了大小官吏贪污腐化,更严重的是,它助长了唯利是图的价值取向,严重冲击了士大夫本已十分脆弱的道德防线,使得贪污腐败之风在皇帝的示范下大行其道,康乾盛世也逐渐由盛转衰。

乾隆帝惩贪而贪不止,其中缘由与他“尚贪侈”“以爱憎喜怒屈法”的生活作风和执政方式有很大关系。“法之能行,自上守之”,乾隆帝作为文治武功了得的一代明君,不会不明白其中道理,却不能做到以身守法、正己率下,这是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也是其个人的悲哀。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以史为鉴、经世致用。